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保证法律顾问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时做好机关内部管理及有关对外法律事务,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每年聘请1至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聘请和管理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二)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
(三)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市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在律师事务所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聘请程序:
(一)与候选人进行沟通,征求候选人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二)将候选人情况报经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聘请人选;
(三)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首次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年度先签订为期1年的聘请合同,以后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一) 对我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以我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进行审查;
(三)对我局起草或者拟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 受我局委托,代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
(五) 受我局委托,代理有关刑事、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
(六)代理或者协助我局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
(七)研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八)协助我局处理与有关新闻媒介之间的重大涉法事务;
(九)协助我局搞好领导干部学法和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十)承办我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局领导同意,列席我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二)受政策法规科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我局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发现我市涉及城市管理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向我局提出法律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有关文件、内部资料。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和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工作职责;
(二)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我局的合法利益;
(三)按照我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四)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五)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不得利用我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他人代理城市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务;
(七)不得利用我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我局法律顾问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的基本酬金按照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约定执行。有关案件需要法律顾问代理复议或者诉讼的,根据所代理个案的难易程度,与法律顾问协商个案代理费用。个案代理费用报局领导审批,在结案后支付。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我局年度经费预算,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