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出台背景
在国家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成为目前各级政府法制建设的主旋律。
伴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改善执法理念与方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湛、严格执法、群众信赖的城管执法队伍,成为摆在全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前的一道随着时代需要不断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城市管理文件背景相关文件
1、2002年0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2、2004年03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
3、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
4、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二) 城市管理现实背景
1、执法背景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款只是授权性条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仍然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直接影响城管机关的职能定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仅从法理角度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地位,而实践中直接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的是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出台以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缺少专门性立法。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部门规章。住建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规范,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提供保障,为地方推进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
2、部门、时间、宗旨、地位
2016年8月19日至9月18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3月30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
《办法》是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
3、法律地位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重点解读
(一)执法范围
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还对需要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即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的;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时,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
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办法》明确规定.明用止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三)执法规范
建立保存城管执法档案
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详细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办法》用了整个一章、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了规范。《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四)执法监督
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要通报批评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此外,《办法》规定,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