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 (濮)城罚决字〔2024〕第7015号
当事人:姓名:濮阳市****有限公司 地址:濮阳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8940 被委托人:武**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年**月 年龄:**岁 工作单位:濮阳市****有限公司 文化程度:初中 身份证号码:410527********4219 住址:河南省清丰县六塔乡****103号 联系电话:180****9111
你(单位)于2024年5月20日,对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2675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振兴路与安康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2675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振兴路与安康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违法情节:一般。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
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pysz(濮)城罚先(听)告字〔2024〕第7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2675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振兴路与安康路交叉口东5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应当:1、警告;2、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3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般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601002161000280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华龙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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