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pysz(濮)城罚决字〔2024〕第 7019 号
☑单位名称: 濮阳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h3p2m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钻井四公司向东路南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对2024年5月31日,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j8616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河路与龙乡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3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所有的车牌号豫j8616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河路与龙乡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南,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3方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j86167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3方;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j86167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3方;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濮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豫j86167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处置建筑垃圾23方。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4万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对施工单位处7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账号: 601002161000280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