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根据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三、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及时公开,并向同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对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的调查处理应当予以配合,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信息公开举报的处理情况。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五、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七、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