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科室实施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按时上报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信息情况;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三)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由局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按照《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