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气化濮阳”、“双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的要求,燃气用户骤增,提高了全市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但是随着我市城镇燃气行业快速发展,使用天然气的不同群体增多、管理职责不清晰、占压(圈占)燃气设施、管道燃气企业不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超区域建设发展用户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修订《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促进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公众监督以及燃气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方面,在《办法》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办法》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主要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燃气工程选址、燃气工程建设许可、燃气工程施工资质、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以及燃气工程的移交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以期促进燃气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衔接以及规范燃气设施建设。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以规范燃气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燃气设施的维修保护为核心,主要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规范、入户检查、送气人员规范、燃气运输、燃气公用基金和燃气保险、燃气设施维护责任、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施工保护和燃气设施定期巡查等问题。
第四章燃气使用 以规范用户的燃气使用行为和相关燃烧器具的管理为核心,规定了燃气供用合同、金属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使用、改装迁移燃气设施的规范、燃气使用禁止行为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销售规范等问题。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主要对燃气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执法协助与监管措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以实现对燃气设施保护行业的有效监管。
第六章安全管理 主要对燃气安全使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其如何启动、燃气安全事故证据保存、专职抢险维修队伍、燃气应急气源储备等进行规定,以期更好地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合理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第七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承担。
第八章附则 规定了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区(市城区、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南乐县、台前县)范围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是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委(社区)等明确各自监督及安全责任。二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居民用户针对燃气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三是人员密集场所(餐饮场所)、地下半地下的居民及非居民用户室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四是为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考虑购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五是禁止盗用燃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擅自突破特许经营区域、私自发展用户。
五、惠民举措
近年来我市燃气事业发展迅速,《办法》出台后,对燃气企业的供气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十二条明确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确保燃气连续供应。供暖季应当采取压非保民等措施,确保居民生活和采暖用气需求。第十三条明确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同时要尽快恢复供气。第十五条明确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等实行费用减免或价格补贴制度。